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
为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管理中心从现有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软件产业基地及其他特色产业基地、火炬创业园中的孵化器等机构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业项目服务机构(2005年度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名单见附件);在创新基金无偿资助支持方式下,通过创业项目支持服务机构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对象
(一)申请创业项目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服务机构的抚育基地内注册并经营,注册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18个月(申请2005年创业项目的企业注册时间为2003年10月1日以后);
3、企业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
4、申请企业没有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对于股权投资立项的企业,上述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二)申请创业项目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的项目符合《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要求,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项目知识产权为企业自主拥有;
2、申请项目处于研究开发或中试阶段;
3、申请的项目其产品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申请项目的基金支持执行期为24个月,起始时间为本年度8月份,执行期结束后项目至少要进入中试阶段;
5、申请项目必须得到推荐单位的立项支持;
6、申请项目必须由服务机构和相应的推荐单位推荐。
(三)有关创新基金创业项目不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参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请须知》相关要求。
二、支持方式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将分为研发资助和投资补贴两种支持方式,推荐单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选择:
(一)研发资助: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地区创业项目以无偿资助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资助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资助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为了鼓励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创业,主要采用研发资助类政策。对其中经济较发达地区,尊重当地政府意愿,鼓励采取投资补贴方式;
申请研发资助类创业项目,其地方立项是指项目申请当年推荐单位对于该项目所给予的立项支持。
(二)投资补贴:推荐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本地区创业项目以投资方式予以先期立项支持,单项投资额不低于20万元;国家创新基金在地方立项的基础上,对于地方所推荐的创业项目,经组织专家核审后予以资助,国家资助额度不超过地方投资额度,并且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科技、经济发达地区,为了加强服务机构的抚育能力、推动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实施投资补贴类政策。投资主体可以是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推荐单位(或服务机构)委托的投资机构及其他商业投资机构或企业。
三、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企业,应实事求是地认真撰写、组织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电子版材料
1、创业项目申请采用“创新基金网络申报系统”,申请企业需认真按填写说明规定录入相关内容;
2、企业必须使用管理中心制定的申请格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内容;
3、企业申请项目的“起始时间”为2005年8月。
(二)申请材料附件
企业准备以下附件副本并盖章: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限于投资类项目);
2、工商注册变更证明及验资报告(限于投资类项目);
3、公司章程(限于投资类项目);
4、投资机构投资协议(限于投资类项目):
5、投资报告(限于投资类项目);
6、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四、申报及立项
(一)企业注册:具有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浏览数字创新基金网站主页,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结构和管理流程后,下载相关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一并送交当地推荐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将相关资料寄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
(二)企业申报:注册企业进入数字创新基金网站,通过企业专用登录栏目(用户名和密码),经过身份识别与验证,可以通过《申报创新基金》栏目开始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系统会自动根据每项申报内容填报进度情况生成并显示列表,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进行全面具体的指导。 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修改定稿后协助企业完成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
(三)地方评审与推荐:服务机构根据创新基金相关规定,对申报企业和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项目评审意见(综合评价表、专家评价表,下同)、企业申请材料(电子版材料、申请材料附件)报推荐单位。在上述工作中,服务机构需保证过程的公正、真实、准确。
(四)地方立项与推荐:推荐单位根据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相关文件要求,对服务机构推荐上报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立项。并将企业申请材料、评审意见、推荐排序及排序说明于2005年6月15日至6月30日统一报送到管理中心受理部。推荐单位同时报送本年度“推荐创业项目一览表”一式五份。(一览表包括申请项目名称、承担企业名称、技术领域、资助类别、申请资助金额、评审分数、排序、地方立项金额等内容)
管理中心的通讯地址:
北京3823信箱 北京复兴路12号C座三层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部
邮政编码:100038
E-mail:shoul2@innofund.gov.cn
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五)项目筛选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组织专家集中评审(核审),结合评审(核审)意见给出立项建议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项目审批后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后的两周内为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52229-310,E-mail:tous@innofund.gov.cn。无投诉项目正式立项并由管理中心、项目承担企业、服务机构三方签订《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项目合同》。
(六)注意事项
1、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2、获得创业项目支持的企业,在本项目验收前不得申请基金其它支持;
3、创新基金不支持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4、管理中心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企业可以通过身份识别与验证系统,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查询申请项目在受理和立项审查过程中的状态信息;
5、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立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创业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的创新基金、地方立项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五、监理和验收
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合同》是监理、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验收工作本着谁推荐、谁监理、谁验收的原则,由相应的监理单位负责创业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和验收专家的确定。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协助地方监理单位,对创业项目进行日常监理工作,完成验收材料的审核,组织召开专家验收评审会,验收专家组由5名专家组成(包含1名财务专家)。
监理工作分年中监理和年末监理(按自然年度分):
1.年中监理:按原要求由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在项目执行期年中填报《项目监理意见表》和《项目监理清单》,对项目提出监理意见,并附上每个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到位证明,地方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基金管理中心监理部。上报时间7月1日至8月10日。
2.年末监理:由创业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年末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经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审核后,寄至创新基金监理信息汇总单位;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填报《项目监理意见表》和《项目监理清单》,并附上每个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到位证明,经地方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监理部。上报时间1月1日至2月10日。
3.服务机构在本期项目执行结束后,须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4.创业项目接近验收时点,管理中心监理部将在网上下达验收准备清单;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查,与地方监理单位商定项目验收时间,并通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监理部;在验收确定时间内,企业填写验收材料,监理单位与服务机构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提出验收评价意见报管理中心。同批创业项目要在合同到期后2个月内集中完成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5.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项目在本执行期内完成的阶段成果证明材料(如技术鉴定报告、检测报告、样机使用报告等)、项目完成时当月的财务报表、企业融资需求表、监理单位与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价意见及评价意见表。
6.管理中心审核项目执行情况,确定验收结论。